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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参与单位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转让和投资活动,并及时正确核算转让和投资等经济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六章 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经济事项论证与决策程序,充分听取财会部门的意见与建议。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包括科研规划或计划制定、重要科研或经济合同签订、对外股权投资、重大科研装备购置、基本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单位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筹措能力、财务和预算制度等方面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入产出效益进行经济论证,对重大经济事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按照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报送各类对外、对内财务报告。单位其他业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单位对外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含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告)、季度财务报表、专项资金报告、税务报表等,经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签名并盖章后按时报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并进必要的分析说明,主要包括资产和收支总量及其结构分析、重大债权债务说明、审计和检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改正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要求外,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包含如下附件:法定代表人对报表数据资料真实完整性的承诺书;银行存款(含外汇)余额对账单复印件;院拨款对账单复印件;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转拨情况表;账物卡的盘点清查汇总表;院批复的工资总额复印件。对于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的财务报告,须同时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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