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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提交对内财务报告。对内财务报告包括单位经济运行情况综合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

第八章 内部财务控制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等控制制度,明确经济权责,指导和约束各类经济行为。单位必须向院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建立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财会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责任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财会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在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财会控制程序,加强对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财会控制,堵塞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单位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减少失误。单位应定期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下属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保值增资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院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说明。对于审计或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并将重大的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或检查部门和院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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