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38号)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请示》(国药总人[2001]2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并将你公司所属中国大药房和北京中冠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工挂范围。
二、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26024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3541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并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