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
(国信办[2002]62号 2002年10月25日)
北京市、杭州市、青岛市、深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推进工商与税务共享企业基础信息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北京市、杭州市、青岛市、深圳市四城市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并提出了《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对于促进国家税收监管和市场监管,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开展试点的城市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加强协调,制定和完善各城市的实施方案,努力实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附件:
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方案
经过多年实践,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推进部门间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成为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北京市、杭州市、青岛市、深圳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努力为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探索经验。
通过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注(吊)销、年检等基础信息,以有效减少漏管户,防止偷逃税,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为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的全面交换与共享奠定基础,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积累经验,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工程的整体效能。
对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确定交换的信息内容
本次试点交换的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信息。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企业的开业登记、变更、注(吊)销、年检信息;二是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税务登记、验证、注销、变更信息,非正常户信息,企业开户银行、经营状况、纳税情况信息;三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对照表。各试点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对各城市的试点方案中所交换的信息内容进一步细化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