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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

  这三类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1.开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业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电话、行业、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4.营业执照年检情况:年检通过(验照)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递信息的主要内容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的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和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
  2.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已验证或换证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认证、解除、注销时间。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代码对照表: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类型(包括新增、变更、吊销、年检等情况)。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
  各试点城市的有关部门要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渐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包括信息交换周期、节点、标准在内的各项工作流程,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城市试点。
  (一)逐步理顺和规范信息交换涉及的各项业务流程。形成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交换信息的工作机制,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摸索经验。
  (二)由静态到动态,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制定工商与税务信息交换的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先建立和传输静态库,然后逐渐完善并建立动态库的方式来推进。试点前期,采集、传输的数据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规定的内容。最终要提供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动态的、合法的企业的基础信息。
  (三)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根据各试点城市的信息化建设情况,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现有体制和业务流程电子化程度,信息交换按周(5个工作日)进行,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天形成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吊)销信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内交换到国税局和地税局;同时,国税局和地税局每天形成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数据也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交换到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天形成的新的代码对照表信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交换到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对于那些月度、季度和年度信息,同样也要在规定时间内交换,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信息和税务部门的验换证信息,在年检和验换证期间,同样按周进行信息交换。条件成熟时,再逐渐过渡到按日交换,并考虑在线实时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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