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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

  (四)确定信息交换的级别和节点。选择试点城市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统一的数据交换节点,并定期各自下传给下级单位(分局)或基层单位(所)。
  (五)积极推进使用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标准。在统一标准方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应用需求,提出组织机构代码对照表的技术方案。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都未使用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标准,目前可先各自采集,通过代码对照表,实现登记信息的可核对,达到一致性。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通过执行国家组织机构代码标准,试点双方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实现“一次采集,信息共享”,节约信息采集成本,方便企业。
  (六)加强和完善信息交换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基础数据库信息是本次试点工作中信息交换的主体,也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监控,扩大税收的主要依据。要在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基础上,完善企业基础数据库,供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企业使用。
  (七)按时完成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此项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急,试点城市的有关部门要加紧工作,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在2003年2月组织试点验收。
  三、做好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
  搞好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的关键在于协调联动和建立运行机制。参加本次试点的各部门、各城市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统一认识,把试点工作作为切实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紧密配合,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解放和发展先进生产力。
  (一)成立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领导小组由试点城市的主管领导牵头,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和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通过这个小组,对试点工作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主管各试点城市信息化工作的主要领导对本次互联试点工作给予领导和支持,各试点城市的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
  (二)形成高效、务实的联合工作小组。各试点城市的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合作,协调好本市的试点工作,还要积极与当地的计划、财政和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为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数据传递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应由有关部门抽出骨干业务人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定期就试点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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