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组织开展十五第一批全国重点推广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产品(技术)条件
  1.符合1995年1月1日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或国家计委1990年发布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的、具有省级以上鉴定、验收的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或已获国家专利的产品。
  (1)申报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应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质量、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2)产品(技术)在投入使用后,用户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并具有合理的投资回收年限。
  2.在国内经销的国外产品,经检测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合理的投资回收年限,并有生产、质量、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3.已获得“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的产品(技术),其“公布证书”已到期的。
  二、申报材料
  1.“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申报表(一式三份);
  2.国内产品的有关证书(鉴定(验收)证书、专利证书)和相应的说明材料(一份)。进口的国外产品的产品技术说明材料、进口质量检验标准、最近进口产品检验记录;
  3.交通部指定监测机构(见附录)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
  4.用户(不少于5家)使用报告和可靠性实验报告(一份);
  5.产品(技术)标准及说明书(一份);
  6.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一份);
  7.产品(技术)生产、用户应用经济性分析(一份);
  8.用于船舶上的燃油添加剂产品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高温腐蚀性测试报告”(一份)。
  三、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先向北京汽车运输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原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索取“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申报表”,按规定格式填写“申报表”,并按程序将“申报表”送交当地交通厅(局、委)审核。
  2.当地交通厅(局、委)负责从申报单位的节能产品中抽样(2-3个样本),并封签标号,送交通部指定的监测机构,监测机构依照有关标准对样本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监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测,确有节能效果的产品生产企业获得有效检测报告后,应按申报材料的要求,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当地交通厅(局、委)。
  4.当地交通厅(局、委)根据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签署推选意见后,将材料报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