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
(1)建筑物(如办公室、招待所、食堂、车库、仓库、锅炉房、值班室等)和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车棚、围墙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给排水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等。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4)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审核确认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此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转出未完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建设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道路、送变电站、专用通讯设施、地下管道等,也在本账户核算。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造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建设单位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6.本科目应按照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箱、电梯、中央空调、各种机泵、锅炉等;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职工食堂用的灶具、电焊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