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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7)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8)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建活动中签定有关合同经法定公证部门公证的费用,以及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请工程监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费用。
  (10)概(预)算审查费: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编制的概(预)算经有关部门审查所支付的费用。
  (11)招标管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用于招标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12)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核算上级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以及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3)固定资产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账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4)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建设单位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5)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6)设备盘亏及毁损: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和设备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7)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发生溢价,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8)城市规划费:核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费用。
  (19)施工水、电使用费:核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支付的施工用水电费用。
  (20)水、暖、电增容费:核算建设单位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的水暖电增容的费用。
  (21)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费用,冲减工程成本。发生存款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2)其他待摊投资:核算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成本的待摊投资支出,包括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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