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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生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其他待核销基建支出”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第111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需安装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家俱、器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全数冲转基建拨款。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并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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