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年出售公有住房原值:指企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账面原值。
(3)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指企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全部收入。
(4)当年出售公有住房亏损结转营业外支出:指企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抵减其账面净值、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及各项税费后的差额,如抵减后为盈余,以“-”号填列。
(5)结转的住房周转金余额:指企业按规定将企业原有住房周转金余额结转计入本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如住房周转金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其中:对因结转住房周转金而形成的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年终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的数额应单独列示。
7、职工人数(人):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 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2)年末职工人数: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其中,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3)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人数的平均值。
(4)年末离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5)年末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统筹的年末职工人数。
(7)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8)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8、工资及福利:
(1) 全年应发工资总额:指全年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2)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指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其中“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单项列示。
(3)计税工资总额:反映由财税等部门核定的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费用。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核定的全年工资基数及本年新增效益工资等情况填列;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当地税务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幅度内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填列。
(4)核定的工挂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反映经劳动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
(5)工挂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反映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本年度按照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数额。
(6)本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7)本年支付的医药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9、企业下岗职工情况:
(1)年初、年末下岗职工人数:反映年初(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下岗人数。其中,“签订协议人数”单独列示,反映已经与企业签订下岗协议的下岗职工人数。
(2)发放基本生活费的累计下岗职工人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全年累计数。
(3)再就业中心全年实际发放的下岗职工生活费:按实际发放数填列,具体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负担三部分。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均列示在“财政负担部分”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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