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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
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1]775号 2001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加强对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同时适应各地机构改革的需要,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确保协查系统与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数据完整一致,巩固金税工程运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安装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本制度所称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均为使用、管理的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第三条 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变更(以下简称节点变更)由主管金税工程协查工作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向上一级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同级信息中心及上一级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实现。
  第四条 节点变更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没有上一级税务机关的书面批准,不得自行拆装协查系统。
  第五条 节点变更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主管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 稽查部门负责审核,并会签同级信息中心,以本级税务机关名义批复。
  第六条 节点变更的同时,必须报送所有上级(地市级,省级,直至总局)稽查部门和 信息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批复;
  (二)节点变更税务机关的申请,具体内容有新旧节点名称、代码、IP地址(只抱信息中心)、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节点变更的年月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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