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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各清洁生产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清洁生产工作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加强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建设,规范清洁生产审计队伍,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我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试点工作。请各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详见附件一)的要求组织实施,并于2001年10月15日之前将参加试点单位的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附件:1、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2、清洁生产审计机构专业范围分级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的
  自1993年我国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以来,各地在该领域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开展或正在启动清洁生产审计工作,涉及的行业包括化学、轻工、建材、冶金、石化、电力、飞机制造业、医药、采矿、电子、烟草、机械、纺织印染以及交通业等。为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加强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建设,规范清洁生产审计队伍,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充分调动地方环保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的积极性,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清洁生产的审计制度,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实施。
  二、参加试点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 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
  2. 各省市已建立的清洁生产中心优先参加试点;
  3. 具有清洁生产审计工作经历;
  4. 具有5名以上接受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清洁生产培训的审计人员;
  5. 具备完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试点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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