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全国分地域、分专业、分步骤实施。试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全面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有关行业部门配合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承办试点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试点工作程序如下:
1.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有关行业部门按照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申报条件,推荐所在区域内的机构自愿参加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并根据申报机构的专业范围,进行 初步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试点;
2. 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对参加试点机构的清洁生产审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 国家环保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行业部门推荐的机构基础上,确定参加试点的机构名单;
4. 国家公布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验收要求,各试点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5. 组织对各试点机构进行验收;
6.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验收合格的试点机构名单,并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
四、申请清洁生产审计试点的机构应提交材料
1.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行业部门的推荐意见;
2. 试点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员组成、从事清洁生产审计的经历;
3. 试点机构的专业范围的相关材料介绍;
4. 试点机构今后推进清洁清洁生产审计的计划和工作方案。
五、试点机构工作内容
1、开展相关专业的清洁生产审计工作;
2、协助国家环保总局拟定有关清洁生产审计工作的配套优惠政策;
3、根据所申请的专业范围,按照《行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编写大纲》的要求,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编写该行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
4、根据申请的专业范围,按照《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编制大纲》的要求,
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编写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
六、试点工作进度
┏━━━━━━┯━━━━━━━━━━━━━━━━━━━━━━━━━━━━━━┓
┃时间 │工作内容 ┃
┠──────┼──────────────────────────────┨
┃2001年 9月- │1. 国家环保总局下发《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2. 各 ┃
┃11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有关行业部门启动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申┃
┃ │报工作 3. 国家环保总局举办两期清洁生产审计员培训班 ┃
┠──────┼──────────────────────────────┨
┃2001年 11月-│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有关行业部门向国家环保总局上 ┃
┃12月 │报清洁生产审计试点机构名单和申报材料 2.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机 ┃
┃ │构试点名单 3.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制清洁生产审计试点机构验收 ┃
┃ │要求 ┃
┠──────┼──────────────────────────────┨
┃2002年 1月-3│1. 试点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2. 试点机构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的《行┃
┃月 │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和《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标》 3. 试点机构 ┃
┃ │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试点工作报告 4.国家环保总局对试点机构进 ┃
┃ │行验收 ┃
┠──────┼──────────────────────────────┨
┃2002年 5月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国家环保总局对验收合格单┃
┃ │位颁发证书并对外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