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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茧丝价格机制及做好今年秋茧收购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茧丝价格信息工作
  (一)为了及时了解掌握蚕茧收购及价格动态,为国家进行价格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江苏、浙江、山东、安徽、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经贸委(茧丝办)要在每年春季和秋季蚕茧收购旺季(每年6月份和10月份)将当地蚕茧生产、收购及价格等有关情况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国家经贸委(茧丝办)。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茧丝生产、收购和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定期分析茧丝生产和价格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
  四、加强蚕茧价格及收购市场的管理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蚕茧价格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蚕茧价格及收购市场的管理监督。各省级经贸委应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在秋茧收购前完成鲜茧收购单位的资格审核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及收购旺季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蚕茧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及收购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督促具备收购资格的企业增强政策观念,认真执行蚕茧价格政策,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整顿收购市场价格秩序,促进蚕茧有序流通。
  五、认真做好今年秋茧收购工作
  综合各方面因素,2001年秋季鲜蚕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收购预测价格每50公斤为700元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考这一预测价格,结合当地实际,在与毗邻地区进行充分协商与衔接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蚕茧价格政策,并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国家经贸委(茧丝办)备案。
  今年春茧收购工作已经结束,基本实现了国家确定的适度增加蚕茧生产总量的目标。目前国内外市场还存在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各地应根据年初制定的生产指导性计划,控制秋茧发种量,防止蚕茧生产规模盲目扩大,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要继续引导农民采用先进的养蚕技术,努力提高单产和质量。各地要加强对蚕茧收购资金的协调工作,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蚕茧收购资金,杜绝打“白条”。蚕茧收购期间,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加强蚕茧收购秩序的管理,确保收购秩序和价格稳定。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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