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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2001年7月20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

  1.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 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 计量检验 quantitative inspection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6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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