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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失效]

  2.2 丹麦混合贷款项下合同中原产地为丹麦的产品和工程的供货不得少于合同金额的50%,第三国供货最多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30%,中国当地供货可以补足其余部分,即最多可达到合同金额的50%。
  2.3 项目的准备(可行性研究、技术规范的制订等)和采购由买方负责。
  采购包括资格预审或制定短名单、发布招标文件、安排现场访问或标前会议,接受投标书和开标、评标、后期资格认定以及签订合同。
  2.4 工程和货物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必须通过有限竞争性招标在丹麦承包商或供应商中选定(即通过直接邀请进行的竞争性招标,简称LCB)。
  为保证竞争性,应邀请足够数目的投标人(即至少应从2个有资格的投标人处收到技术上可以接受的投标书)。如果投标人数量少于2个,必须重新招标。
  当在某些情况下无法采用LCB时,具体的采购方式应由中国财政部和丹麦外交部(DANIDA)事先商定。
  2.5 买方可以决定采用资格预审并仅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承包人参加投标。
  如果不进行资格预审,投标邀请函就必须发给所有潜在的丹麦投标人。投标人必须随标书一起提交所要求提供的资格资料和文件,但只需认定最佳标书投标人的资格(资格后审)。
  买方应适时刊登资格预审公告,或直接邀请所有潜在的丹麦供应商或承包商申请参加资格预审。该通知应包括LCB项下的采购范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或提交标书的日期、买方的姓名和地址。
  投标邀请函应在适当的时间内发给投标人,以便投标人准备好标书。
  2.6 在接受投标书、开标、澄清、审查和评标时,买方应公正和客观地处理所有的标书。处理过程应是保密的但又是透明的,所有的处理结果都应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2.7 买方应邀请得到最佳评标结果的投标人来完成合同,但标书中的标价、商业条款或技术规范不得做实质性变更。
  2.8 曾参与项目确认或项目准备(如可行性研究)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不应被排除在招标之外,但在投标或评标时不应给予任何优先考虑。承包商/供货商在进行项目准备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不能用混合贷款资金支付。
  2.9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买方印发的补充招标文件、标书、评标报告以及最终的合同都应用英文书写。如果买方要求的话,可以翻译成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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