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公司结算帐户的限额由外汇局按各子公司进出口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五、总公司统一代理其子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划拨。各子公司在发生每一笔限额以内的出口收汇和使用现汇的进口付汇业务时均需通过总公司结算帐户,银行应按相关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
六、子公司办理出口收汇业务时,在收到银行的到帐通知后,须持总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入帐手续。银行将款项入总公司帐后,须向子公司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收帐通知单收款人为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帐号为总公司结算帐号。各子公司凭收帐通知单以自己的名义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加盖各子公司印章。
七、子公司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需向银行提供由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总公司在其出具的授权书中须明确下属子公司的名称和预留印鉴,并授权子公司可凭印鉴及有关商业单证直接从总公司帐户中付汇。付汇的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八、总公司代理子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划拨后,须与子公司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和划转。总公司必须按收汇与付汇当日的外汇牌价与子公司进行结算。总公司在资金的划拨与结算过程中不得向子公司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
九、未经外汇局批准,总公司不得将其外汇资金在不同结算帐户之间进行划转。
十、开户银行将每周向总公司出具外汇对帐单,注明当日所有收汇金额和收汇子公司的名称、付汇金额和付汇子公司的名称,同时结出当日帐户余额。
十一、其他涉及结算帐户的内容,按《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以及《
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办理。
十二、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外汇局按《
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