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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失效]

  (s)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
  5.3 实验室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这种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承担;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实验室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所有委托方。
  5.4 管理者应对为满足本准则要求而建立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更改和改进。
  5.5 在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形成文件。
  对质量负责的人员应保证这些纠正措施在议定的时间内完成。
  5.6 除定期审核以外,实验室还应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来确保提供给委托方结果的质量,并应对这些检查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此):
  (a)尽可能采用统计技术的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b)参加能力验证试验或其他实验室间的比对;
  (c)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和/或在内部质量控制中使用副标准物质;
  (d)用相同或不相同的方法进行重复检验;
  (e)对保留样品的再检验;
  (f)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相关性。

6.人员

  6.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a)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
  (d)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验业务。
  6.2 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3 实验室应保存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7.设施和环境

  7.1 实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暖和通风等应便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7.2 检验所处的环境不应影响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或对其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产生不利的影响,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时尤应注意。
  7.3 适当时,实验室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和记录的设施。对影响检验的因素,例如生物灭菌、灰尘、电磁干扰、湿度、电源电压、温度、噪声和振动水平等应予以适当重视。应配置停电、停水、防火等应急的安全设施,以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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