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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整体转制的决定》的通知

  (1)设计院职工投入部分现金。
  (2)除上述现金股外,不足公司股本35%的部分,作为公司职工的期权股。
  ①自2000年起10年内,公司职工每年除按现金股份比例分得利润外,还享有公司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35%的分红权,用于购买相应的期权股。
  ②到期未能购完的股份,仍留作公司的期权股,但只能按实际到位的股本比例分得利润。
  ③如未到期全部期权股即已购完,则自完成该股权转让手续之日起,职工不再继续享有①规定的分红权。
  三、组织机构
  公司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设置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四、属于院事业编制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1.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按《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0)2号)规定,与北京市社保部门协商办理。
  2.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公司所在地区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转制后的公司在处置院给予红利,设立职工股份时,不能平均分配,应按岗位责任和贡献大小拉开距离。为体现职工股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激励作用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应预留部分股份期权。
  2.转制起的5年内,视公司实际情况,院对其基本建设项目继续给予支持,作为院对转制后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的新增投资。
  3.设计院现有资产(含土地、房屋等)可用于债务的清偿。
  4.2005年12月31日前,公司可分配利润中除按四、1.的规定使用外,其余利润中科学院方的利润,可用于支持公司的改革和发展,不作为院方的投资。2006年1月1日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科学院方的利润,视公司发展情况,可继续用于对公司的支持,并将其转作院方的投资。
  5.转制后的公司与院直属企业集团具有同等地位,直接对口院机关各部门,出国项目直接报送国际合作局审批,参加有关院级会议,接收院及各局印发和转发的文件,参加各种培训,受监察、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党的组织管理体系不变。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公司地位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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