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开展全国公安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计价检[2000]1332号 2000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
为规范公安部门收费行为,保证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贯彻执行,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国家计委、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安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199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公安部门及业务相关单位的收费和价格行为。
检查的重点是:公安部门的交警、治安、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消防、基层派出所等单位(包括铁路和林业公安单位)。
主要检查下列各类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一)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三)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五)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六)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的。
(七)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八)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外,通过车辆上牌、年检、考试和年审等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0年9月16日至12月15日。具体分3个阶段:
(一)9月16日至10月15日为自查和试点检查阶段。各级公安部门及其基层单位、相关企业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主动查找在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自查自报表,写出本单位自查报告。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有选择地组织试点检查,也可选择部分企业和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公安收费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公安收费检查的全面开展打好基础。
(二)10月16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公安部门及其基层单位、相关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报基础上,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同时要会同公安、监察、纠风部门对本地的检查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指导。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