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租赁经营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发[2000]21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租赁未经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并违法生产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监发[2000]33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遵守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由有权利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你局请示中反映某企业将一项目租赁给其他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承租企业在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使用。该承租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和《
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由对该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六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七条以及《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负责经营管理的承租企业停止该技术改造项目主体工程的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