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印发前各级国家税务局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限至2000年12月20日。各地应于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况报送总局。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保留的银行账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账号、资金性质。
2000年10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确保各类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健全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确需开设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当地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边远地区没有银行的,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取得的上级单位预算拨款、其他收入性资金和单位往来资金。可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存款账户,办理资金的领拨和收支。
第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应由单位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一个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反映和核算单位的住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