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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银行贷款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须经承贷银行评审并出具承贷意见,落实所需贷款。
  第三十二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委托有资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建造核设施的单位应同时附有核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核安全审查意见。

第九章 招标投标

  第三十三条 除有保密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可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信息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国防科工委组织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各军工集团公司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应的项目信息管理于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有关项目审批。投资到位和使用,工程进展等情况,各军工集团公司于每季度初向国防科工委报送上一季度的相应信息。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审批管理人员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如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按规定进行审批,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人员弄虚作假,挪用、截留项目资金,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重大损失浪费或出现其他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使用国防科工委管理的资金的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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