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沈阳
兴沈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
(2000年9月5日 证监基金字[2000]6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送沈阳兴汉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函》(辽政[2000]15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沈阳兴沈基金(以下简称“兴流基金”)的清理规范方案,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兴流基金由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将基金资产全部调整为现金、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和国债等高流动性资产,并与其他符合要求的基金合并达到规定的规模之后,移交中国证监会批设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托管,并由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到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接此批复后,兴沈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等有关机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议定基金资产置换、基金摘牌、基金合并、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移交基金资产、确认基金单位、授权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上市、扩募和经期等事项,并形成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上述有关事项议定后,兴沈基金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之后由基金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有关中介机构具体实施有关工作。
三、上述工作完成后,请你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件,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包括基金申请扩募和续期的决议)、基金合并协议、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协议、基金契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资产移交确认书、基金上市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基金验资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工作事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大局,请你们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督促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尽快完成兴流基金的资产置换工作。在基金清理规范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维护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良好秩序;加强信息披露和舆论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确保在公平、公开、公正基础上安全、顺利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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