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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购汇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州分局所询境内
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购汇有关问题的复函
(汇管复[2000]65号 2000年9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广州汇管[2000]13号《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已经办妥留学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手续的自费出境留学人员,在取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后,又申请购买第一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在审核留学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应按照汇发[1999]368号《关于下发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供汇参考标准的通知》中的标准、并扣除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额后的差额核准留学人员的购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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