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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信息字[2000]8号)

  第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包括中文站点和英文站点两部分。站点信息发布的主体是证监会(包括会内各部门及派出机构)。
  第二条 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设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采集与发布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 会内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将可公开的非保密性信息以第一时间向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报送。
  第四条 会内各部门报送办公厅的发文,应在签报上标明是否“上网”。
  第五条 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分别为会内各部门及派出机构设立栏目,栏目名称与部门名称相同。
  第六条 会内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对各自栏目中的子栏目设置、信息发布及更新负责。
  第七条 以英文发布的信息,各部门负责翻译,并经审核后送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翻译费用由网站支付。
  第八条 会内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向信息中心国际互联网站发送拟上网信息的程序如下:
  1.会内各部门送文时,应附本部门主任签字的《发文工作单》,同时将上网信息(中、英文)的电子文件,放在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信息管理员信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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