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增资扩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组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增资扩股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第26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组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函》(甘政函[2000]第16号)、《关于申请批准成立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函》(甘政函[2000]第11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甘肃省信托投资公司、兰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白银市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联合组建证券公司并增资扩股的方案。
  二、同意新组建公司名称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名称须待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并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三、同意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4588万元。其中,甘肃省信托投资公司等四家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净资产21088万元,暂时由甘肃省财政厅持股;其余33500万元由其他单位以货币形式出资。同意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额:
  (一)甘肃省财政厅         21088万元
  (二)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11000万元
  (三)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00万元
  (四)深圳市怡泉投资有限公司    10000万元
  (五)酒钢集团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000万元
  (六)永登水泥厂          1000万元
  (七)甘肃皇台酒业有限公司     500万元
  四、新公司开业前,上述四家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归位,违规形成的负债必须清退,并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请你省通知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方案的落实工作。新公司增资扩股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情况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