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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失效]

  依法治教、依法治考是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教育考试管理法规体系,保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公正、公平,保证广大群众监督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考试违纪、舞弊现象也有多样化、隐蔽化的趋势,因此,教育考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考。
  原国家教委《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教试[1990]00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考委[1998]7号)、《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教成司[1996]59号)和《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RETS)考务管理规程》(教试中心[1999]93号)是各地实施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管理的文件依据,是在总结多年考试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应认真遵照执行。对在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海外考试中发生的替考、夹带、传抄等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第27号令)[其中,普通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还应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第18号令)]从速进行处理。
  考务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必须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不经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得上岗。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参与考试作弊的有关人员建立与教师岗位、职责相关的处理或处罚措施,对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并积极与舞弊行为作斗争的有关人员建立必要的奖励办法。
  对出现大面积违纪、舞弊的考点,除对违纪、舞弊的考生依法作出处理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应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按有关规定,凡发生大面积违纪、舞弊案件或有关机构作出的撤消考点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及时上报。对有案不查或隐瞒不报的,必须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的责任;对违纪、舞弊案件的查处结果以及与考生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各地应及时上报,以利今后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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