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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李振同等个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是原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振同,负有直接责任的是原公司总会计师李慕晨,在石劝业1997、1998年年报及1998年中报上签字的董事姚君平、杨松林、姚松宜、齐建新、王国英、董启、霍广志、吴小新、徐正林、刘建国。
  (三)原石家庄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原石家庄会计师事务所(现改制为石家庄金石会计师事务所)在石劝业1997、1998年年报、中报中,虽然出具了保留意见带说明段和无保留意见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但就石劝业公司对业海公司投资问题、金多港别墅房屋产权证问题,未能进行有关合同协议的核查验证,对固定资产的抵押未作明确说明,工作没有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原石家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构成《股票条例》七十三条的行为。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卢风书、高明来、刘魏舒。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振同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对原公司总会计师李慕晨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对在石劝业公司1997、1998年年报及1998年中报上签字的董事姚君平、杨松林、姚松宜、齐建新、王国英、董启、霍广志、吴小新、徐正林、刘建国处以警告。
  (二)根据《股票条例》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卢风书、高明来、刘魏舒处以警告。
  李振同、李慕晨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李振同等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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