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已经审批的在有效期之内的药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内容为:
(一)品种是否具有申请广告资格;
(二)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科学、真实;
(三)广告主的资格是否合法;
(四)没有对广告成品进行审查的,要调回广告成品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要立即收回广告审查表,作废批准文号,停止继续刊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除做好药品广告刊播前的审查工作外,还要对本辖区媒体刊播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监察,发现药品广告违法刊播的问题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该作废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收回审批表、停止刊播的药品广告要及时办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工作的领导,要确定由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廉洁自律、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对不能胜任审查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在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将药品广告复查工作情况,于2000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复查药品广告统计表
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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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 理 数 │ 审 批 数 │ 驳 回 数 │ │
│O ├─┬─┬─┼─┬─┬─┼─────────┼───┤
│O │ │ │ │ │ │ │ │ │
│O │视│声│文│视│声│文│ 移送工商数 │ │
│年 │ │ │ │ │ │ │ │ │
│审 ├─┼─┼─┼─┼─┼─┼─────────┴───┤
│查 │ │ │ │ │ │ │ │
│情 │ │ │ │ │ │ │ │
│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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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回审批表、作废批准文号的具体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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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查存在问题的品种及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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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 种 │ 处 理 结 果 │
│ 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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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查 │ │ │
│ ├────────┼────────────────┤
│ │ │ │
│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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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 │ │
│ ├────────┴────────────────┤
│ │复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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