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兴科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

  五、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同意陕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推荐人。
  六、同意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申请上市规模为226,659,366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
  七、原则同意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后实施扩募,基金规模在上市后由原226,659,366份基金单位扩募到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部分每基金单位价格为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扩募部分先由发起人按规定的比例认购,余下部分向持有人比例配售,持有人不认购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认购。
  八、同意陕西证券有限公司为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的扩募协调人。
  九、同意陕西证券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陕西证券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兴科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扩募时认购不低于基金总规模1%的基金份额,且在该基金存续期间内持有不少于基金总规模0.5%的基金单位,其余部分可在该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流通。
  十、同意兴科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到5亿规模后,基金存续期限延长五年(至2007年5月30日)。
  十一、同意陕西证券有限公司、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南通市信托投资公司、常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对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的未确认份额常年持续确认。
  十二、基金上市、扩募、续期工作,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有关原有的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有关政策以及《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兴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规定进行,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上市推荐人和扩募协调人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详细披露基金清理规范及上市扩募的历史沿革和重大事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确保基金上市、扩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安全、顺利地完成。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审慎操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