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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龙江基金、
广源基金、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
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
(2000年9月5日 证监基金字[2000]63号)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黑龙江省原有三家老基金清理规范重组为兴安基金共上市的申请》(华基[2000]38号)、《关于兴安基金扩募及续期的申请》(华基[2000]39号)及其他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等3只原有投资基金在资产及规模调整符合要求后,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规模为236,712,708份基金单位,存续期为10年(1992年12月29日至2002年12月29日)。
  二、核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意你公司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同意中国银行以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
  三、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股票投资中以具有持续成长性、符合国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方向的上市公司为主。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应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但上市时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在基金上市后6个月内调至规定的比例。
  四、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当基金的年度可分配净收益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可按照《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契约》规定计提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基金扩募三个月后,如果基金持有的现金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对提管理费。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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