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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略)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附件2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档案编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存档时填写的编号。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二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企业主管部门保存”的戳记。
  三、企业名称:指企业全称,应与企业公章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依照法律或者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法人代表职权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五、填报日期:指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的日期。
  六、主管部门:指本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
  七、批准单位:指批准企业设立的审批单位。
  八、批准文号及日期:指批准本企业设立的文号和时间。
  九、企业地址及邮编: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十、企业组织形式:指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如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十一、注册号: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十二、开业日期:指企业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开业时间。
  十三、主营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主营范围填写。
  十四、开户银行及帐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银行开设帐户的银行名称及帐号。
  十五、新设企业标识码:指本年度新设立的企业填入“1”,老企业不填。
  十六、企业单位统一代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4-89)的规定,直接采用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九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企业必须填写。同时,为了反映企业的产权关系,在填写本企业代码时,还要求填写上级企业代码和一级企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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