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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对“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建设部对“关于适用《城市房屋
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河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建法[2000]12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没有溯及力。
  二、对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前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如发现有错误,为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对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可以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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