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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 2000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秩序,现就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组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有关部门。审查部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领导下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材工业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开展审查工作。
  二、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组织制订《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
  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申请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许办)负责受理。
  各省(区、市)设立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分部(以下简称审查分部),审查分部设在省(区、市)建材主管部门。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分部组建方案,经全许办批准后设立。审查分部在各省(区、市)工许办的领导下和审查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受全许办委托,审查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组织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2、负责对各省(区、市)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3、协调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4、负责接受各省(区、市)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上报全许办,并按批准的许可证编号填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5、负责协调解决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时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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