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广西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861号 2000年6月27日)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在广西自治区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并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自治区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取消电价双轨制,同时分三年逐步取消区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广西自治区电网销售价格水平为每千瓦时0.338元。在自治区电网直供和趸售范围内,按比现行二级加价水平略有降低的原则,划分五个价区。第一价区执行自治区电网销售价格;第二、三、四、五个价区在自治区电网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2.5分、4.5分和7分钱。同一价区的各地、市、县,同类用电执行同一价格。各价区的电价高于第一价区部分,专项用于经你区批准的电力项目还贷。各价区的具体方案由你区物价局另行下达。2002年底以前,各价区二级加价要全部取消,均按第一价区的电价执行。
在实行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你局按照《国家计委
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33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大工业用户进行适当优惠,电价分3年到位。请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三、核定新建成投产的左江电厂、浮石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每千瓦时0.4元,贵港航运枢纽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54元。来宾电厂B厂(BOT项目)上网电价,由广西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按我委批复的《特许权协议》中确定的电价公式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根据广西电网水电比重较大的特点,同意你区对上网电厂实行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电价,由自治区物价局商自治区电力局在我委核定的各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报我委审批。
四、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及发电燃料价格降低,降低广西电网内有关电厂的上网电价,影响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5分钱;各有关电厂的具体降价幅度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并报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