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改革中加强护理工作的通知
(卫医发[2000]203号 2000年6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总后卫生部医疗局,本部有关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卫生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指导意见》确定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的改革目标,明确了卫生改革的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在发展护理事业,改革护理模式,探索护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护理专业理论、服务领域、功能与作用不断拓展,护理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提高,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如:适应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积极倡导“整体护理”,探索将护理技术、生活护理、心理护理和健康指导融为一体的实现形式,使“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落在实处,满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需求,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同;积极探索护理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任职标准,采取公开竞争,择优聘任的方式,尝试护理管理人员竞争上岗,为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积累了经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导向,将护理工作由医院延伸到社区、家庭,积极开展社区护理,拓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护理服务。
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医疗机构出现了轻视护理工作的错误倾向,如:部分医疗机构由于对护理的重要性和专业技术性认识不足,把护理工作简单定位在打针、发药上,忽视对“病人”的整体护理,忽视护理工作对医疗水平和质量的保障作用和要同步发展的需要;有的医疗机构片面理解“减员增效”,出现由病人家属、陪护人员替代护士从事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工作,或由护工承担部分技术护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临床护理质量,对医疗安全构成威胁。这些错误倾向阻碍了医疗机构整体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任其发展,将会偏离改革方向,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改革效果。为此,在医疗机构改革中必须要保证和加强护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护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认识到,护理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医疗机构改革必须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将护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整体改革之中。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指导意见》精神,防止重医疗、轻护理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