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烟花爆竹等
易燃易爆生产经营企业再次进行检查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0]第17号 2000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月30日上8时5分,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镇一烟花生产企业发生了特大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和财产的重大损失。这是继江西省萍乡市3.11爆炸事故后又一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重大安全事故。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极为重视,江泽民总书记当天就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就贯彻江总书记的批示,在全国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部署。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前一阶段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江总书记对6.30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论述,从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角度、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生产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生产经营企业清理整顿是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市场秩序、整顿队伍作风”的重要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阶段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检查。对未按《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生产、销售、运输许可证,违法从事生产、销售、运输的企业,立即吊销营业执照。对证照齐全,但生产经营秩序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清理整顿仍不合格的,也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立即取缔;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