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管改字第[2000]13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
工人考核条例》和原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经2000年3月25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0年7月18日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技师考评工作,根据《
工人考核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1999]31号)及原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3]13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工人技师考评工作。
第三条 技师按照技术等级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四条 技师考评工作按照严格考核标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技师考评的工种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考评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