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第111号 2000年6月13日)
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已于二000年六月五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程法光和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马吉德代表各自政府签署。根据该议定书规定,议定书自二000年六月五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
议定书
关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
“协定”),双方同意下述规定应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
在第一款中,对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免征的税收,在马来西亚是指根据一九六七年所得税法、一九六七年补充所得税法,以及本议定书签署后马来西亚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营业税所征收的各项税收;在中国是指根据所得税法、营业税条例征收的所得税及其地方所得税、营业税。上述免税应自本议定书签署之日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