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会计师事务所、
重庆华源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2000年6月26日 证监罚字[2000]第34号)
重庆华源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对重庆会计师事务所(现已注销并改制组为重庆华源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华源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重庆川仪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显示,1996年度利润总额为3,098.21万元;1997年度利润总额为—1,734.17万元;1998年度利润总额为—482.78万元。
经查,由于重庆川仪少计亏损及多计盈利,1996年的利润总额实际为360. 41万元,仅为披露盈利的11.63%;1997年实际亏损2,706.04万元,1998年实际亏损593.15万元,分别为披露亏损的1.56倍和1.23倍。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庆川仪1996、1997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重庆华源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庆川仪 1998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由于未勤勉尽责,没有发现重庆川仪虚假披露财务报告的问题,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华源会计师事务所为重庆川仪出具1996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为杨友明、邓兴政;出具1997年度和1998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为杨友明、谷元清。杨友明、谷元清、邓兴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认定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对注册会计师杨友明、谷元清、邓兴政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5万元、4万元、3万元。
杨友明、谷元清、邓兴政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杨友明、谷元清、邓兴政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收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