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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研制中心整体转制的决定》的通知

  (1)科仪中心职工投入部分现金。
  (2)除上述现金股外不足公司股本35%的部分,作为公司职工的期权股。
  ①自2000年起10年内,公司职工每年除按现金股份比例分得利润外,还享有公司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35%的分红权,用于购买相应的期权股。
  ②到期未能购完的股份,仍留作公司的期权股,但只能按实际到位的股本比例分得利润。
  ③如未到期全部期权股即已购完,则自完成该股权转让手续之日起,职工不再继续享有①规定的分红权。
  ④全部期权股购完后,奖励股产生的分红与现金股产生的分红相同,可直接用于分配。
  三、组织机构
  公司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设置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四、属于院事业编制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1.原有事业费数额不变,按专项基金方式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2000年6月30日之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国家建立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保障制度之前,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2.鉴于沈阳科仪中心已参加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可继续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转制后的公司在处置院给予红利,设立职工股份时,不能平均分配,应按岗位责任和贡献大小拉开距离,原则上最高的与最低的比例应是20∶1左右。为体现职工股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激励作用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应预留部分股份期权。
  2.转制后的五年内,视公司实际情况,院对其基本建设项目继续给予与事业单位同等的支持,作为院对转制后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的新增投资。
  3.中心现有资金(含土地、房屋等)可用于债务的清偿。
  4.2005年12月31日前,公司可分配利润中除按四、1.的规定使用外,其余利润中科学院方的利润,可用于公司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支持公司发展,不作为院方的投资。2006年1月1日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科学院方的利润,视公司发展情况,可继续用于对公司的支持,并将其转作院方的投资。
  5.在院内享有争取各类研究发展项目的同等权利,所获项目经费视同合同收入。
  6.沈阳分院印刷厂的资产与沈阳科仪中心资产同时进行评估,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的净资产额作为院对科仪中心的投资,再由沈阳科仪中心作为股本金全部转投给沈阳分院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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