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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开行发[2000]141号 2000年4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为制定信贷政策服务,为开发客户服务,为贷款决策服务,为信贷动态管理服务。
  第三条 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是指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和分析判断各种风险因素,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
  第四条 开发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由客户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级、地区信用评级三个部分组成。各部分评级指标、内容和等级标准相对独立,信用评级结果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相互补充,组合运用。
  第五条 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真实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

第二章 信用评级对象

  第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
  第七条 行业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国民经济一级行业和主要二级行业。
  第八条 地区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支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大中城市。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九条开发银行信用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类型。
  客户信用等级用信用级别表示,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级七级。
  行业信用等级用预警信号表示,分为绿信号、黄信号、红信号三种。
  地区信用等级用风险程度表示,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五类。
  第十条 客户信用等级是衡量客户偿还债务能力的相对尺度,通过对客户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的分析,结合调整因素,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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