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行业信用等级是衡量行业内在风险的相对尺度,通过对行业供求状况、竞争状况、政策法规变化、盈利能力、行业信用等方面现状和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行业风险,确定行业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地区信用等级是衡量地区整体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的相对尺度,主要从经济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社会环境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其风险程度。
第四章 信用评级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评审管理局为开发银行信用评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客户、行业、地区信用评级标准,指导信用评级工作;
(二)对AA级以上客户、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建立并管理信用评级库;
(四)公布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和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为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其职责分工是:
评审局负责行业信用评级工作,提出行业信用等级建议和贷款总量建议;
信贷管理局负责地区信用评级工作,提出地区信用等级建议和贷款总量建议;
分行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提出信用等级建议和授信总量建议。
第五章 信用评级的程序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客户信用评级的程序
分行每年5月开始对老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在一个月内完成。
分行开发的新客户,由分行在上报项目前完成信用评级;总行开发的新客户,分行依据《评级通知单》在一个月内完成信用评级。
所有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完成后,送总行评审管理局。
分行初评为AA级(含AA级)以上的客户,评审管理局复审后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并呈报行长办公会审议,由行长审批,审批结果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其他级别的评级结果,经评审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
第十六条 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的程序
评审局、信贷管理局每年5月开始对已有贷款的行业、地区进行信用评级;无贷款的行业和地区有贷款需要的,依据《贷款评审指导意见》与项目评审同时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一个月内完成,送评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