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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评审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并呈报行长办公会审议决策,由行长审批。审批结果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
  第十七条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原则上只供行内使用。客户申请公开等级的,可依据客户信用等级的不同按权限规定核批公布。必要时有选择地公布C级客户名单。
  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结果原则上不在社会上公布,必要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工作每年例行评定一次,如有重大情况变化时,各评级执行部门应重新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 分行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时,要力求以有资格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深入现场调查核实,走访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获取第一手资料,经综合分析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授信总量建议。
  第二十条 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在进行信用评级时,应针对所评对象收集信息,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公正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贷款总量建议。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对信用评级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信用评级审查部门对信用评级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信用评级方法的正确性,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如发现信用评级报告不够完整准确,可要求信用评级执行部门补充修改。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对象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级结果客观性、真实性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制裁,予以重新评级后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级经办人员、信用评级审查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故意抬高、压低信用等级的;
  (二)篡改、毁损信用评级资料的;
  (三)泄露信用评级对象秘密的;
  (四)授意信用评级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为使信用评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采用计算机手段,利用统一的信用评级软件,辅助完成评级操作和评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级管理库是信贷动态管理和信贷决策的重要信息源,涉及开发银行和信用评级对象的秘密,实行专人负责、授权访问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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