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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地方环境科研院所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
地方环境科研院所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环发[2000]13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环境科学研究院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全国环保系统科研院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我局于2000年1月在杭州召开了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并于2000年3月印发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环发[2000]69号文,以下简称《意见》)。200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国环保系统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我局将逐步开展地方环境科学研究院所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目的
  1、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推动环保科研院所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
  2、重点抓试点单位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取得经验,以点带面,作出表率;
  3、探索通过改革建设有地域环境特色大区性质的地方环境科研院所;进入国家环境知识创新体系;
  4、与省、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衔接,推动环保系统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二、试点工作安排
  1、我局选择若干在创建社会公益类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一所两制、转制为高技术企业或创建环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方面有特色,院所发展方向明确,目前改革已有一定条件和已取得较大进展的地方环境科研院所作为试点单位,由我局与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共同推动试点单位科技体制改革工作,首批试点单位名单附后(附件)。
  2、试点单位的科技体制改革应先行一步,按照《意见》中建立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精神,根据各自特长,分别进入环境知识创新体系、环境技术创新体系和环境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在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上积极探索并取得经验。
  3、我局将组织试点单位定期交流改革情况,及时总结科技体制改革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交流推广。
  三、试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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