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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越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更名和续期的批复

  五、同意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代表金越证券投资基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同意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金越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推荐人。
  六、同意金越证券投资基金申请上市规模为21096万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
  七、原则同意金越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后实施扩募,基金规模在上市后5--30个工作日内由原2.1096亿份基金单位扩募到5亿份,按每份基金单位价格1.01元向原持有人比例配售,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基金发起人按规定认购,原持有人及基金发起人不认购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认购。
  八、同意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市信托投资份有限公司为金越证券投资基金的扩募协调人。
  九、同意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为金越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应于金越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扩募时认购不低于基金总规模1%的基金份额,且在该基金存续期间内持有不少于基金总规模0.5%的基金单位,其余部分可在该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流通。
  十、同意金越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到5亿规模后,更名为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处长五年(至2007年7月)。
  十一、基金上市、扩募及更名续期工作,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有关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有关政策,以及《金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金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规定进行,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上市推荐人和扩募协调人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详细披露基金清理规范及上市扩募的历史沿革和重大事项,妥善处理好未进行登记确认的基金单位等有关问题,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确保基金上市、扩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安全、顺利地完成。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审慎操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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