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
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
(2000年3月15日)
股票承销过程中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仅直接导致了一级市场的无序竞争,而且加剧了券商与企业间的经济纠纷,更重要的是它超出了目前我国券商的经济承受能力,增大了券商的经营风险,已严重危害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减少一级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行业公约。内容如下:
一、本公约适用于中国境内有股票主承销资格的所有会员单位。
二、股票承销过程中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是指券商为争取新股、配股、增发新股等股票承销项目而为企业提供的融资行为,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直接贷款、代垫资金,预付股款,提供贷款担保。
三、在本公约颁布生效之日前,证券公司与企业之间已经发生的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由其自行负责清理。
四、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本会经举报查实后,除要求其他会员抵制参加由其发起的承销团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下列纪律处分:
(1)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