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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工作重大事项会商办法

国家计委价格工作重大事项会商办法
(2000年1月18日)


  为了加强我委价格业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采取会议会商形式予以落实,即通过不同层次的价格工作会商会议,加强委内价格工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统一,加强各价格司工作的相互配合,形成委内各价格司研究解决价格工作事项的合力,协调处理各价格司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使全委有关司在价格工作上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政策口径、统一行动步调,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根据需会商的价格工作的不同内容和重要程度,价格工作会商会议分为:主任协调会议、司际协调会议、价格工作通气会等几种形式。
  一、主任协调会议。主要是研究、协商我委与其他部委(局、办)之间、委内司与司之间难以解决或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价格工作事项,研究、讨论和审议重要价格文件、领导讲话等重大价格工作事项。会议具体内容包括:
  (一)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全局性的价格工作部署和价格年度计划安排;
  (三)研究、协调我委与其他部委,以及委内价格业务司与其他业务司有关重要价格政策意见;
  (四)研究重大价格改革和调价方案;
  (五)研究即将出台的价格法规、规章;
  (六)研究重大价格政策;
  (七)会商重大价格案件审理和重大价格行政复议问题;
  (八)讨论重要价格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
  (九)委主任要求会商的其他工作事项。
  主任协调会议议题由主管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由有关司在司际之间协调通气的基础上提出,并以签报报主管副主任签批。会议所需有关文件在会前准备,文件准备工作以议题提出单位为主,需要时可请其他相关单位配合。会议召开时间由主管副主任确定。
  主任协调会议由主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具体组织工作由主管副主任指定有关司负责。主任协调会参加人员为有关司司领导,必要时有关业务处可列席参加。
  二、司际协调会议。主要是研究由一个单位主管、主办并需要与其他司协调或采取措施,或需由两个以上司主办的重要价格政策、重要价格改革方案、重要价格立法研究制定,重要案件审理或行政复议问题,及各价格司认为需协商协调的其他重要价格工作事项。未经司际协调会议协调的不同意见,不得上报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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